关于在全港开展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工会
作者:宜昌港务集团信息网
日期:2008年08月29日 10:48
集团所属各单位工会:
为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抗风险能力,减轻患重大疾病职工的经济负担,缓解其家庭困难,更加有效地履行工会维护职能,经集团党委、行政和职代会生活福利小组同意,决定在全港职工中开展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充分认识开展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做好宣传发动。
集团自2003年正式参加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以来,全港职工的基本医疗得到了一定保障,但与全港职工对医疗的需求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广大职工迫切希望通过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开展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工作,通过企业支助一点、职工拿一点、集团工会贴一点,聚小钱办大事,设立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以补充保险的形式为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经济帮助,减轻住院医疗负担,是一项有利于广大职工、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的好事、实事。各单位工会组织要集中精力,做好宣传动员,发动职工参与,帮助职工增强自我保障能力和互助意识,让职工充分认识到参加医疗互助既为自己准备了一份医疗保险,也为因病需要互助的其他职工奉献了一份爱心,是一件一举两得的好事。各单位工会组织要将《宜港集团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的主要内容宣传至每位职工,尤其是在册不在岗职工要逐一通知到本人,让职工知晓互助办法和实施的互助程序。
2、强化措施,大力推进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工作。
开展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是直接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工作。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指派专人参与此项工作,做好职工参保和互助费的筹集工作。2007年10月20日前,完成参保职工花名册的上报; 2007年10月30日前完成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费的收缴。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费按实际参保人数缴至集团财务部内部银行工会帐户。
3、加强领导,保证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集团成立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工作领导小组。陈发义同志任组长;张进、吴汉森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枝城港公司、汇洋公司、船舶公司、商贸公司、集团工会、人力资源部等单位工会主席和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集团工会办公室。负责全港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组织推进、承办审核、互助资金管理和患病职工医疗互助金审核给付等工作。
宜港集团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试行)办法
为增强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和抵御风险能力,缓解患重大疾病职工的经济压力,特制定《宜港集团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试行)办法》(简称办法)。
第一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工作以谋求职工利益为宗旨, 按照“群众性、互济性、补充性、自愿性”的原则,通过“企业贴一点、职工个人交一点、工会帮一点”的方式,多方筹措资金,建立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以补充保险的形式支付给患重大疾病或受到意外伤害所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自费部分)达到一定数额,而实施的一种非营利性的职工之间互助互济的救助办法。
第二条 互助对象:工会关系在宜港集团的各单位在册职工,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团体参加集团重大疾病医疗互助。
第三条 缴费标准:每人每一周期缴纳的医疗互助费为100元,单位和个人分别按60元、4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有条件的单位对内部退养职工可适当增加行政出资额。由单位支付的互助费暂在原结余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四条 互助期限:每二年为一周期,于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资料次日零时起到二年互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 互助范围:参保人在《参保确认书》生效之日起患有以下疾病,在宜昌市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在一个互助周期内累计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达0.4万元(含0.4万元)以上的,可向集团工会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公室申请医疗互助待遇:⑴恶性肿瘤;⑵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⑶冠状动脉搭桥术;⑷再生障碍性贫血;⑸白血病;⑹重型肝炎;⑺行开颅术后的颅内肿瘤;⑻心脏瓣膜置换术;⑼意外伤害致四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半年以上;⑽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50%以上;⑾急性重症胰腺炎;⑿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⒀主动脉手术、⒁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15)急性心肌梗塞;(16)脑梗塞、脑溢血;(17)其它严重疾病。
第六条 互助标准:在一个互助周期累计住院自付医疗费达0.4万元(含0.4万元)为起付点,分段按以下比例实施救助。
自付医疗费0.4~1万元,按自付医药费总额的20%实施救助;
自付医疗费1.01~2万元,1万元(含1万元)以下按20%实施救助,1.01~2万元这一段按40%的比例实施救助;
自付医疗费2.01~2.8万元,1万元(含1万元)以下按20%实施救助,1.01~2万元(含2万元)这一段按40%的比例实施救助,2.01~2.8万元这一段按50%的比例实施救助,最高救助额1万元封顶。
第七条 除外责任: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为自付费用基数,本办法不承担互助责任。
(一)自杀、自残、吸毒、因卖淫嫖娼而染上的性病;
(二)因工伤、交通事故、从事高风险运动、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伤害等发生的费用;
(三)变性、整容、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四)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未在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疗点住院所发生的费用;
(六)未在一个互助周期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参保办法:本办法采取团体会员制。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医疗互助费,到集团工会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公室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第九条 参保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用EXCEL格式录入打印的参保人员花名册两份和电子版花名册(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单位、特别告知事项等)。
2、参保单位填写的《宜港集团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参保申请书》。
第十条 在每个互助周期内,因个人原因而未参保的职工,中途不能补办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须在进单位后的二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参保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或退休离开企业的,在互助周期内仍可按本办法享受重大疾病的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一条 互助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参保者无论是否享受过互助待遇,一律不退还已缴纳的互助费。在互助期满的前30天内由各单位工会统一办理续保手续。
第十二条 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申请程序:
(一)达到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起付标准的参保职工在每年1月上旬和7月上旬前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所在单位工会经过调查核实和在所在单位张榜公示一周没有异议的,于1月中旬和7月中旬前将职工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上报集团工会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公室;
(三)集团工会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公室每年1月和7月底前集中对各单位需要医疗互助的参保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互助标准计算互助金发放数额,并报请集团工会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于2月上旬和8月上旬前发放医疗互助金。
第十三条 申请医疗互助金提供资料如下:
(一)宜港集团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申请表和宜港集团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卡;
(二)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互助周期内历次住院的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及加有医疗机构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
(四)社保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报销明细表及自付医药费收据;
(五)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调查核实情况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明,必须真实、准确。对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互助金的,一经发现核实,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停止对其实施医疗互助和追回其冒领的互助金。
第十五条 医疗互助金的管理: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由集团工会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公室管理, 其资金的结算、管理接受集团工会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领导小组和集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医疗互助金实行独立核算,资金专款专用。集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每一互助周期结束时对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职代会报告。
第十六条 医疗互助金在一个互助周期内结余的资金,结转下一个互助周期继续使用。医疗互助金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如有超支,其超支部分由集团工会在工会经费中拨付列支。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为二年, 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二年期满集团工会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公室可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和有关政策,相应调整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集团工会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