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国务院将取消53个罚款事项
2022-08-15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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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其中涉及交通运输领域水路运输的罚款事项取消共有4项,包括:
取消“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罚款”,替代监管措施为“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督”;
取消“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罚款”,替代监管措施为“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督”;
取消“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行为的罚款”,替代监管措施为“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督”;
取消“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的罚款”,替代监管措施为“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